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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农村女青年单某去年来市里打工,被一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公司和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当年各单位找公司,用劳务派遣工的不少,外派天天有活干。但今年派遣工外派工作时断时续,在无工作等待期间,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为由按最低工资给发了报酬。她想问一下, “无工作期间”应否计入工龄、是否算休假? 读者:李顺发
李顺发读者: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法》也就被劳务派遣劳动者这一新兴劳动主体的“停工”、“停产”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期间”,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其间应计入被派遣劳动者的连续工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无工作期间”,不是寒暑假,不是病、事假,不应影响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