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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传真发至:010—84233796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请于2011年6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我们。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